| 《物权法》讨论修改过程中,曾一度传言小区地下车库和地上停车位将归业主所有,搞得不少开发商纷纷紧急销售车位。而最终定稿的《物权法》规定,在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开发商可以通过附赠、出售、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小区车库和车位的使用。
■现实案例
王先生两年前购买了位于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王先生看到开发商贴出告示称,入住该小区的业主需要停放车辆的,可以到物业办理手续。价格为,购买20年车位需一次性付款10万元,如果选择租用小区车位则每月需交纳500元停车费。
王先生认为,小区地下车库和地上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已经购买了小区的房子,位于自己家楼下的地下车库本应属于住宅楼的一部分,开发商还要以高价出售地下车库的车位,实在是不公平。听说《物权法》实施之后小区车位将归全体业主所有,王先生准备在《物权法》实施后起诉开发商,向法院讨个说法。
■法官解案
小区车库和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是《物权法》讨论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其中不少人认为,车库和车位应该作为开发商卖房时的附属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而立法者则从更加长远的角度考虑,开发商作为商人肯定要追求最大的商业利益,同时开发商在建地下车库时进行了必要的投资,如果按照车库和车位作为房子的附属设施,归业主所有的观点,势必会造成开发商在兴建住宅时不考虑建车库和车位,最终侵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所以立法者为了刺激开发商多建车库和车位,在《物权法》定稿时将车位的归属和使用交由开发商和业主双方约定。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约定不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形式。
如果王先生认为开发商在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还没有满足时,却将小区车位高价卖给或出租给了外人,可以起诉开发商。但是如果王先生起诉要求判令小区车库归业主所有,将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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