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修订构想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以人为本的社会体系的建立,依据宪法、劳动法、《立法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者依法在本是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受本条例保护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在外地分支机构的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时的劳动保护,首先使用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依本规定。
第三条:在高温天气中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其相关权利,应当首先得到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高温天气预警措施,预警工作由气象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气象部门根据高温性天气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预警。
第六条:预警采取如下措施:---------------
第七条:本市区域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保障预警系统畅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高温”是指气温达35℃或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气温在35℃以上,气温或工作地气温达39℃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天气温超过40℃须停止工作。职工放假并须全额工资,恢复上班须经安全监督局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灾害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第九条: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调处有关灾害天气劳动者安全保护事宜及纠纷,其具体内容参照市总工会制定的安全检查表,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单独决定选择高温条件下劳动与否。
第十条:灾害天气劳动保护范围应当写劳动合同,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关于节假日的劳动报酬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安全监督局备案的情况下,方可在灾害天气下继续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组织灾害天气下安全生产及防护教育培训,并且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培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完善高温天气降温措施和设施,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强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劳动,特殊情况确需要劳动的,应经安全监督局批准,并保证劳动者生命、健康权。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通过各种形式检举的权利,政府奖励检举行为。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投保、高温综合类保障。第十七条: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福利为: (1)、降温费(2)、降温用品、食品(3)降温休假
第十八条:本市发生的高温天气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者的请求均适用举证倒置,所涉及起诉费、仲裁费等费用一律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劳动者高温天气形成的劳动争议及相关损害赔偿案件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者向公安部门举报用人单位有关高温天气违法事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比照并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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